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鲁Q7W1K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兰陵县“家天下”小区东侧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4.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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