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小区(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监视视居住,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新郑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0日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赵某某(已判处刑罚)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9758条,后吴某某又通过微信将该9758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