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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小区(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监视视居住,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由新郑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0日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赵某某(已判处刑罚)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人吴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9758条,后吴某某又通过微信将该9758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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