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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7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785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安排卖淫者到嫖娼人员指定酒店卖淫,并在卖淫服务完毕后,由卖淫者根据“套餐”收费给予吴某某相应的提成。

1.2018年1月26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到嫖娼人员冯某甲电话联系,按照冯某甲要求安排卖淫人员陈某某到恩平市**房进行卖淫活动三次,被告人吴某某每次向陈某某收取介绍费80元。

2.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到嫖娼人员梁某某微信联系,安排卖淫人员韦某某到恩平市**栋**房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吴某某收取介绍费人民币50元。

3. 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到嫖娼人员冯某乙的电话联系,安排卖淫人员韦某某到冯某乙指定的恩平市**酒店**、**房卖淫二次,被告人吴某某每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截图、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梁某某、韦某某、冯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扣押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VIVO牌手机一台,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十七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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