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庄**行政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PWH**轻型普通货车沿沈丘县李老庄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中心街路口时,撞住由南向北步行的,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李某某近亲属共计23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2.证人吴某甲、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李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发生交通肇事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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