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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90********,汉族,高中肄业,宜宾市叙州区人,货车驾驶员,住宜宾市叙州区喜捷镇新民村**组**号。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3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3时40分许,赵某某驾驶辽1326025变型拖拉机超重装载水泥至宜长路39km+700m处发生交通事故,水泥包洒落在路上。周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载杨某某从长宁县方向往宜宾方向行驶,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超载的云******轻型自卸货车在周某某车后同向行驶,周某某行至宜长路39km+700m处时见前方发生事故遂减速。被告人吴某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其驾驶的云******轻型自卸货车撞上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导致周某某车内的被害人杨某某受伤,在送至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符合重型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胸部受暴力挤压变形,呼吸运动受限窒息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2万元丧葬费。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72814.47元,赔偿吴某某垫付3.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77999.8元;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97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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