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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3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载带魏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化市465省道18KM+600M路段时,发生吴某某受伤、魏某某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魏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时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回复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康

检察官助理:邹楚楚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偿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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