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3时许,在106国道文安县**道口处,被告人吴某甲驾驶冀ABC433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的梁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梁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甲弃车逃逸。经认定,吴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被告人的行为得到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2.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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