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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安阳市****公司工作,住安阳市****公司新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路华光**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豫达到报废标准的冀D7****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华路柏庄镇万雅商贸城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相撞,造成刘某甲、刘某乙受伤,后刘某甲经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刘某乙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手机拨打122电话,并于其后陪同被害人至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接处警信息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4、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路某某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周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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