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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麻某某单位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3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9********,汉族,大学本科,南宁**软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栋**号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予以刑事拘留,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 月14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2014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

本案由本院原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底,南宁**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为了排除其他公司的竞争,得到南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及为了今后在该系统项目的推广使用中获得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领导的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吴某某决定,成立广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并拉拢时任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的郭某某以其妻子外甥邓某某的名义参股该公司,通过配送干股及公司分红的方式给予郭某某好处。2013年6月,南宁**公司由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郭某某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广西**公司干股,2014年1月,南宁**公司由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郭某某36万人民币的分红。在郭某某的关照和帮助下,南宁**软件有限公司以顺利研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系统,并在南宁市推广使用。

2、南宁**公司为了获得时任南宁市运管处主任李某某对其公司业务的关照和支持,以及帮助郭某某在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内部的岗位调整中顺利获得驾驶科长的职务,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于2013年1月给予李某某8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13年下半年,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考试一些考点存在作弊现象,遭到南宁市运输处的查处,暂停了继续教育网络考试工作,从而影响了南宁**公司继续教育系统的推广使用及公司收入,南宁**公司为了使南宁市运管处早日结案查处工作,恢复公司收益,公司总经理吴某某于2014年1月送给李某某10万元人民币,使其在查处作弊问题上给予南宁**公司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南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广西**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任命文件、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南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代表公司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

2018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处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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