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瑞安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瑞安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仙居县、温州市、福建福鼎市各地登记注册多家公司及个体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后将全套企业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手机卡等)贩卖给涂某某(另案处理)。期间,吴某甲将自己注册办理的5套和在陈某某处收来的5套、林某某处收来的4套,共计14套企业资料(包含十四本工商营业执照)贩卖给涂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100元。陈某某将自己注册办理的5家企业资料(包含五本工商营业执照)交给吴某某贩卖,非法获利500元。
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分别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开户信息材料、企业登记信息、情况说明、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协查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胡某甲、魏某某、胡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涂某某、缪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检察官助理:王启能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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