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汉川市**乡**村**号,住汉川市**乡**村**组**号,2018年10月22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村**组,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邓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湖南人曾某某承租湖南****有限公司位于在汉川市**乡农田后,聘请周某某翻耕、平整。在翻耕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指使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阻止施工,周某某迫于压力停工,曾某某得知此事后与吴某甲协商,继续由周某某施工,吴某甲按每亩田10元提成,曾某某以拖拉机维护费、修理费的名义弥补周某某的经济损失。2016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指使被告人邓某某向周某某索要现金35000元。
2、2016年3月25日上午,陈某甲按**纸业公司要求,组织人员在汉川市**乡**村附近**纸业公司租赁的田地上种树,被告人刘某甲发现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指使刘某甲联系吴某乙去阻止施工,随后,吴某乙到现达场后,用拳头击打陈某甲胸部,被告人刘某甲乘其不备将其推倒在地,吴某乙用脚猛踹陈某甲胸部,致其右第9、10肋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指使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阻扰李某某施工,后敲诈李某某10条1916香烟(已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经营协议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赔偿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陈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吴某甲、邓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邓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乡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恶势力”的规定,应认定为该团伙为“恶势力”。被告人吴某甲、邓某某、刘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19年11月11日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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