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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管某某诈骗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农民,住泗水县**镇**楼村。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于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管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莒南县城,针对老年人群体发放活动宣传单。次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管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莒南县宏运大酒店三楼大厅内,以公司举办老年人安全健步鞋新品发布会为名,采用收取试穿人员每人三百元购鞋款并随后退钱的手段,使现场老年人陷入健步鞋是赠送的错误认识,从而交纳购鞋款,被告人在收取购鞋款后,借机逃离现场。经查实,三名被告人收取龙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等56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7100元。扣除给付被害人的健步鞋和赠品铁锅的价值9063元,实际骗取8037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55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笔录;价格认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宣传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龙某某、张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管某某以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纪元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管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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