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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涂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吴某某妨害信用卡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日,居民身份号码35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区人,莆田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至13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捕,于2019年1月14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生于19******日,居民身份号码35030219**********,汉族,大专文化,莆田市**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莆田市**区人,住****大厦**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至13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14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捕,于2019年1月14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生于19******日,居民身份号码35222519********,汉族,初中文化,莆田市**公司员工,福建省宁德市**县人,住******号。无前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1日至28日临时看押于泉州市公安局泉秀派出所,同年6月2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生于19******日,居民身份号码35032119**********,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莆田市****村农民,住该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至13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捕,于2019年1月14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涂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3月14日、3月15日、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6月12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3日、7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成立**有限公司。2018年被告人涂某某、黄某某、蔡某某与莆田市**区**镇居民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到该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安排被告人涂某某先后负责接收上家消息、发布取赃款指令和清点、转移赃款等,黄某某负责接收上家消息、发布取赃款指令等,蔡某某、林某某等人取款。

2018年10月,山丹县**镇居民毛某某通过“玩彩票”APP先后被骗“投注资金”36.4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涂某某接到赃款到账消息后,将具体到账账户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林某某,蔡某某、林某某到银行提现后将赃款交给涂某某。

2018年11月,陕西省**县居民李某某在“阿里彩票”平台被骗的“投注资金”5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区居民王某某在“微财理财通”平台先后被骗“理财资金”209.4814万元人民币。以上共计人民币214.481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接到上述赃款到账消息后,将具体到账账户分别告知被告人蔡某某与林某某等人,蔡某某与林某某等人到银行提现,后涂某某将上述钱款转移。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涂某某、蔡某某在**有限公司内被抓获,侦查人员在该公司查获信用卡共计146张。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到银行提取赃款共计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银行卡交易明细、部分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4.搜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扣押的信用卡;7.电子数据。8.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涂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及部分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涂某某、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收存和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涂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50.881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14. 4814万元,被告人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97万元。侦查机关搜查**有限公司时查获信用卡共计146张,被告人吴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安排其他被告人从事犯罪活动,故查获的146张信用卡实际为吴某某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涂某某、蔡某某从事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涂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涂某某、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书23份、量刑建议书5份、侦查卷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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