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因赌博于2013年12月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二千二百二十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召集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俞某某、郑某某、徐某甲、尹某某、徐某乙等人在嘉兴市秀洲区**镇**酒店、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酒店、**酒店等地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向参赌人员收取场地费、提供赌资并从中获利,累计提供赌资共计1930000元以上,非法获利91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俞某某、郑某某、徐某甲、尹某某、徐某乙、陶某某等人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 微信群聊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累计提供赌资1930000元以上,非法获利91000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颖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