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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酒吧,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某产生口角纠纷。后在该酒吧门口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和罗某某共同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卢某某,致被害人卢某某、梁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和罗某某合计赔偿被害人卢某某、梁某某人民币10300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宗某某均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街**座**号,联系电话1363012****;被告人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92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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