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381号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1********,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做土方工程,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2017年5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被某某。
被告人吴某丙,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7********,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某某。
被告人余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2********,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某某。
被告人利某甲,男,曾用名:利某乙,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某某。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49********,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某某。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2011年5月因盗窃罪被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7********,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余某甲、利某甲、陈某甲、吴某甲、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余某甲、陈某甲、吴某甲应、杨某某及被害人林某某娇、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都某某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军塘下寨村村民。2016年6月间军塘下寨村与阳江市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共同开发在军塘村位于江朗大道和富康路交界的预留用地。被告人吴某乙承包该预留地填土及围蔽工程。阳江市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准备施工建筑商住楼,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2018年2月5日上午9时某某,被害人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在上述预留用地举办滨海迎春花市,搬运花木。被告人吴某乙、陈某甲、吴某丙、吴某甲、杨某某等十多名村民和阳江市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安人员被告人利某甲、陈某丙(在逃,另案处理)、冯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十多人见状,认为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在没有征得大部分村民及阳江市国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同意,便在预留地摆卖年某某、年花,要求林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珍等人将年某某等花木撤走。遭到林某某等人拒绝。军塘下寨村前村长被告人余某甲见状便指使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杨某某、吴某甲、陈某甲、利某甲等人手持铁铲、锄头、铁棍等工具,打砸年某某、花木和瓷盆,造成被害人财物损毁。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年某某、瓷盆、花木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5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余某甲、利某甲、陈某甲、吴某甲、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吴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8月23日
附注:
1.7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9册。
3.光碟4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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