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4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未成年人未执行);因无证驾驶、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4年4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至2024年6月10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被告人吴某某通过“陌陌”交友平台认识被害人陈某某,而后开始几个月的网上交流。2020年5月9日至6月26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因无经济能力偿还银行贷款,萌生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以及个人高消费挥霍,遂谎称家里在上海从事房地产行业,在上海有公司、有房产,在福清也拥有五层别墅,家中聘请一个月薪2万元的保姆,期间还在网上委托他人合成一张其拥有兰博基尼跑车的图片发给陈某某,将自己包装成富二代,并积极追求陈某某,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之后编造诸如“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过期了无法转账、买东西需要垫付、还上海房子的房贷、有事急用钱、偿还信用卡欠款、企业认证申请需要钱、企业认证申请需要激活、需要缴纳企业保单、企业保单缴纳逾期需要多交钱、工程款打款需要缴纳地税、工程需要给合作方先垫资结款、家庭聚会、家人病故分摊费用、个人生病入院”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钱,承诺事后加倍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陆续将自有的、向亲戚同事借来的款项、自有的支付宝账户、京东白条网贷、建行手机银行网贷的款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吴某某。期间,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更加信任,被告人吴某某还使用“微截图2”软件伪造已经还款给被害人陈某某的光大银行转账账单、伪造与他人进行工程项目微信聊天的截图、伪造拥有很多钱款的视频等手段消除被害人陈某某的怀疑。截止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的共计人民币15.432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吴某某用于偿还银行欠款、个人高消费、网络游戏充值等挥霍殆尽。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在福清市**街道**村**号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银行账户明细单、微信转账单、支付宝转账单、微信聊天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检查、提取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4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决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与原诈骗罪刑期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日
2020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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