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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胡某乙(四人均已判决)驾车从贵阳市到遵义市**社区**小区对面遵义**电力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将该公司放在工地上的电缆线盗走591米。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838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敖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燕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八册、光碟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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