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和平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吴和平来到成都市天回镇金华寺南路汤某某所开的面馆吃面认识了汤某某并加了对方微信,聊天中将自已包装成建筑老板,在马尔康做工程,取得汤某某的信任。2018年7月19日吴和平将汤某某约至成都市梁家巷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性关系,随后吴和平以马尔康工地钢丝绳断裂,需要钱购买新钢丝绳为由,骗走汤某某3100元钱;2018年7月20日吴和平又以工地工人打架需要垫付医药费为由骗走汤某某6000元;2018年7月22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吴和平以工程需要用钱为借口,骗汤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65500元;2018年8月15日、8月20日,吴和平以工程款尚未拿到手、工程结算需打点等理由为名,在成都青龙场农业银行外骗走汤某某8万元;2018年8月30日,吴和平在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农业银行外骗走汤某某5万元现金。2018年9月7日、9月10日、9月16日,9月25日,吴和平继续以工程上需要用钱为由,骗走汤某某19万元。
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25日,吴和平以工程为名编造各种借口骗走汤某某共计3946O0元。2018年9月25日,在汤某某的不断催促其还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吴和平归返其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和平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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