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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非法拘禁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带领几名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室被害人隋某甲(男,51岁)的办公室内,因经济纠纷,吕某某等人将隋某甲非法拘禁在办公室,用办公室内哑铃上的铁棍等凶器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隋某甲头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上下肢挫伤擦伤、右膝部裂伤并将打印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毁坏,后拿走隋某甲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00元)。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隋某甲头、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现场图、伤情诊断书等;

2、证人解某某、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损坏打印机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颖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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