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吕某甲(别名吕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车库(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1989年11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吕某甲在张家港市,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学生入学,以收取好处费、手续费、报名费等为名,骗得王某甲、王某乙、童某某等人人民币合计53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被告人吕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入学,以收取好处费、报名费等为由,骗得王某甲的人民币1700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入学,以收取报名费为由,骗得周某某的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入学,以收取报名费为由,骗得赵某某的人民币1800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吕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入学,以收取手续费、报名费为由,骗得王某乙的人民币22000元。
5.2018年8月,被告人吕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办理入学,以收取手续费、报名费为由,骗得童某某的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孙某某、蔡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童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雄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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