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未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招远市**镇**村**号,住址:招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国良,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招远市**镇**村**号,现住**村。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仁庆,山东王仁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55********,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龙口**集团公司退休干部,中共党员,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山东省龙口市**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址:烟台市芝罘区**路**小区**号楼**室。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沛学,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有科,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招远市**村,住址:招远市**号楼**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及理由同上。
被告人吕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0********,汉族,研究生文化,招远市**院医生,中共党员,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招远市**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址:招远市**楼**号楼**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任某某、王某某、吕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处理,并于2018年8月13日、8月14日、9月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乙、吕某甲二人合意整理加工形成所谓的“招远市**矿区东风2号发生十几名工人遇难的5.9矿难”材料,并决定向相关部门举报。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吕某甲在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帮助下,将该矿难举报材料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山东省、烟台市及招远市三位主要领导人邮寄,并同时向国家应急管理部举报网站举报。
被告人吕某甲的弟弟吕某丙为帮助其举报,于2018年5月20日12时20分许将该举报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自己的妻表妹韩玉璐,请其代为举报。2018年5月20日12时46分许,韩玉璐在未核实举报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将该信息发表在自己新浪“湘妃剑5105”微博上。同日13时左右,招远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互联网监控中心在工作中发现该信息。5月24日傍晚,韩玉璐主动将该信息删除。
招远市安监局在对该网上舆情进行全面调查后,发现“5.9矿难”举报材料内容不存在。招远市阜山镇吕家村矿区因调查停产三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受此事件影响,招远市阜山矿区部分矿井工人担心自身安全,发生辞职或拒绝下井工作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赵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任某某、王某某、吕某丙编造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建慧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任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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