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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蒙城县**综合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路**栋**单元**室,于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任蒙城县**综合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8年9月至12月,拖欠21名员工工资192810元。2019年3月15日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蒙城县**综合门诊部吕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3月25日12时之前依法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至时仍不支付。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吕某某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192810元打入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发工资账户,结清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戚小情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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