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镇**路**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西城区**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滕州市公安局侦破王某某、李某等人实施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并将相关人员抓获归案,但是李某在逃。被告人吕某某同李某某、胡某某(已判刑)在明知李某参与了“返十”诈骗,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某将自己在东营市西城区长云大厦内租赁的工作室提供给李某住宿约两个星期,并为其提供钱财、饮食、车辆等,帮助其逃匿。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胡某某证言,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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