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村**号。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曾因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路**号的楼梯口,盗得被害人闫某某放置该处的四个电动车电池,当日12时许,吕某某将其中二个电瓶和一部红色电动自行车(已缴获,因无型号无法鉴定价值,无法查找被害人)卖给惠州市惠城区收废品的张某某,得赃款230元。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17时许,再将盗窃被害人闫某某得来的另外二个电瓶和一部白色摩托车(未缴获,无法鉴定价值,无法查找到被害人)再次卖给张某某,得赃款280元。经鉴定,被害人闫某某被盗四个电池价值310元。
2、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村**路**号楼下后面一超市旁边,盗得被害人邹某某停放该处的红黑色台铃电动自行车一辆(已缴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09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邹某某),当日销赃后得赃款280元。
3、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出租屋的一楼楼梯间,盗得被害人熊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未缴获,无法鉴定价值)逃离现场,随后在深圳市坪山区**街道**中学路边卖一路人,得赃款180元。
4、2020年5月7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路**号旁边的巷子,盗得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楼下的红色电单车一辆(已缴获,无法鉴定价值,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林某某)和5个电动车的电瓶(已缴获,经鉴定,价值23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林某某),分别将电动自行车卖给谢某某,得赃款100元,5个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卖给刘某某,得赃款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华为手机一台、电单车三台、电瓶九个;2.书证:扣押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等;3.证人阳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邹某某、林某某、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2020年5月4日被害人熊某某被盗电单车附近视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凌初
检察官助理:陈洁莹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涉案华为蓝色手机一台、红色雅迪电单车一台、电瓶四个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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