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租住南昌市高新区**路**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捕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某采用先敲门确定室内里是否有人,后用随身携带的各类卡片打开门锁的方式入室,实施盗窃七次,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单元**室,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挎包内的200元现金和农商银行卡等物品偷走。
2.2020年6月左右,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单元**室,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钱包内的校园卡、社保卡和农业银行卡偷走。
3.2020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单元**室,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卧室钱包内的400元现金和首饰盒内一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60元)偷走。
4.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室,将被害人金某某放在客厅桌上的4800元现金偷走。
5.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单元**室,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衣柜黑色斜挎包内的500元现金、一枚黄金戒指及放在柜子内的一根彩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55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880元)偷走。
6.2020年8月底,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身份证、驾驶证和三包香烟偷走。
7.2020年9月2日,犯罪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入南昌市高新区**公寓**栋**单元**室被害人汪某某租住的房间被发现,吕某某假称自己为房东儿子后离开。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南昌市高新区**公寓保安查获后,通知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七次,共计15590元(其中一次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燕
检察官助理 郭 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