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2002********,汉族,小学文化,籍贯河南省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通过QQ联系许某甲(2005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王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等人帮自己偷一辆摩托车;2020年6月25日凌晨,李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王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系未成年人)到孟津县**镇**城内将一辆建设牌黑色踏板摩托车偷走,并将该摩托车停放在许某甲家中准备交给吕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将该被盗车辆退还被害人。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建设牌踏板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吕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梁某某、许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5、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指使未成年人为自己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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