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住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秦某甲(已判刑)将共同盗窃石家庄**有限公司的9寸白色丁腈手套至少107包(每包100支)、12寸白色丁腈手套至少107包(每包100支),先后两次在307国道西大陈桥进行销赃给尹某某(己判刑),被告人路某某从中分得赃款共计400元。2018年12月4日,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辛价认字【2018】1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其价格认定结论:12寸白色丁腈手套0.486元/只,9寸白色丁腈手套0.423元/只。该案盗窃的丁腈手套总价值约1万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赔涉案款3000元,并由公安机关转交给石家庄**有限公司。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路某某又主动到石家庄**有限公司退赔剩余涉案款7600元,至此已退赔了石家庄**有限公司涉案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0600元。2020年6月18日,石家庄**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和“谅解书”,表示对路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路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书、辛集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起诉意见书、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委托书、证明、户籍信息、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发还清单、收款收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李某某、秦某乙、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秦某甲、张某某、尹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积极退赔被盗单位涉案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建辉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谅解书”、“收款收据”各一份
6.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7.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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