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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沐川县******号,现住沐川县**镇**区**栋**单元**。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6年5 月26日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经营的沐川县**镇**电脑服务部,利用被害人王某某对其信任,在使用被害人手机过程中,使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扫码自己的惠支付、拉卡拉收款码,先后于2020年7月7日14时40分,2020年7月7日16时30分,2020年7月10日15时26分,2020年7月15日13时29分,四次盗刷被害人花呗资金共计8569.1元。

2020年7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报警。7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3日,吕某某退赔被害人现金111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刷他人花呗资金,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勇

检察官助理:冯杨

2020年12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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