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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组**号。2012年1月4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3月6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先后四次窃取电动三轮车四辆,价值共计16100元。案发后,部分车辆追回。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庄小区**处,趁无人之机,窃取朱某某的**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4000元。车辆变卖后自肥。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公司门前,趁车辆未锁之机,窃取孟某某的**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52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路****饭店附近,趁无人之机,窃取郭某某的**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1900元。车辆变卖后自肥。

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卫生院南侧停车场内,窃取石某某的**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5000元。车辆变卖后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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