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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2019年11月26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9日,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瑞泉新城”生活广场菜市场凤凰街188号附2号门口,因摊位摆设问题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纠纷。后吕某某持一把割肉用木柄尖刀将邹某某胸、腹、背部多处刺伤。经鉴定,邹某某左侧腋中线近肋弓上缘处刀伤致降结肠多发全层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左腋下、右腰部刀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背部刀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供认上述犯罪事实。截止2019年12月,吕某某的亲属已为被害人预付医疗费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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