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在京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段某某(已判决)、“雪某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5月21日帮颜某某(男,23岁)讨要拖欠工资后,因吕某某等人嫌颜某某给的好处费太少,当晚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苑**区**饭店外,强行将颜某某拉上一辆捷达车,后持刀将颜某某砍伤,抢走其现金人民币12100元。经鉴定,颜某某本次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其他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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