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农场**队**号。2012年12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以黄州南湖王某甲(已判刑)为首的刑满释放人员纠集在一起,在黄州陈策楼镇、南湖农场、黄州城区逐步扩大范围和影响力,形成了以王某甲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吕某某及王某甲(另案处理)、喻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曾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实施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大肆敛财,谋取非法利益。王某甲、吕某某等人唯利是图、不择手段,为达到非法目的,纠集其成员采取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打压赶走竞争对手,不断巩固其垄断地位,同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开设赌场、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6年下半年,成某某(已判刑)与黄冈师范学院、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以租抵建”协议即将到期。同年12月5日,黄冈师院和黄冈职院联合向南湖校区临街面各商铺发出了一份《关于门店经营租赁权变更的通知》,要求各门店经营户自2017年1月1日起向黄冈职院交纳房租。成某某认为自己与两学院签订的以租抵建项目没有收回成本,拿出自己添加有720天建设工期内容的协议书多次找两学院领导要求延长两年的租赁经营期,被拒。为顺利收取2017年、2018年的租金,成某某与王某甲、吕某某、南某某(已判刑)四人商定,成某某将两年收租权承包给南某某、王某甲、吕某某在承包额外按4:3:3占股分利。2016年6月15日,王某某向成某某转账支付20万元保证金。次日,成某某与南某某签订承包协议。此后,王某甲指使吕某某、曾某某(已判刑)带人与南某某、成某某向各商户收取2017年、2018年续租的租金或保证金,成某某派其外甥李某某在收据加盖景上花公司印章。在收租过程中,曾某某等人采取威胁退租、辱骂租户、赶走店内顾客、锁店门、用水泥砖堵店门等多种手段逼迫租户交钱。张某某、柳某某、陶某某等30多家商户无奈之下,共计被迫交出159.8333万元租金或保证金给吕某某、南某某、曾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收据、交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黄冈师范学院与成某某签订的协议书,黄冈师范学院、黄冈职业学院、成某某签订的门面转让协议、出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柳某某、陶某某等租户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南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2010年4月1日,被害人汪某某打电话给南某某要借钱,被南某某一起的被告人吕某某听见,吕某某接过电话与汪某某在电话里互骂斗狠,后吕某某将此事告知喻某某。当日下午,喻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徐某某(已死亡)四处寻找汪某某。当晚6时许,喻某某等人在黄州商城附近发现汪某某后,持砍刀追逐汪某某至其岳父倪某某家中,将汪某某、倪某某夫妇砍伤。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王某甲出面调解赔偿汪某某2万元,让汪某某不准报案和再提此事。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受损伤的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某某、倪某甲的陈述;2.证人倪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喻某某、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强迫交易罪
2015年10月,个体建筑商吕某某承接了黄冈市中心医院南湖新院地下室的土方工程。开工的次日下午1时许,王某甲、吕某某为强接该工程,吕某某带吴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开车到吕某某去工地的必经之路守候。吴某某等人将吕某某的车拦住,强行将其拉下车持铁锹殴打,在吕某某表示不做这个工程求饶后,吕某某才带吴林等人离开。几天后,武汉建工集团公司黄冈部武汉**集团公司黄冈**部负责人**王某丙得知此事,建议黄冈医院(南湖)执行经理胡某某组织吕某甲和吕某乙协商。后王某甲、王某丙王某某在黄州东坡外滩一个茶楼包厢内与胡某某、吕某某会面,王某甲表示南湖新院的地下室土方工程他做定了,吕某某迫于无奈,表明退出工程后才离开茶楼。2016年3月16日,吕某某借用湖北宏森建筑公司资质、冒用吕某某的名义与武汉建工集团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扣除税款等费用25万余元,宏森公司共计向吕某某个人建行账户支付工程款424万余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建设工程合同,湖北宏森建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转款凭证,被告人原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丙王某某、胡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王某甲、吴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属于王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揽工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经营,指使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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