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江西赣州**学院门前路口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在设卡检查整治酒驾,遂与坐在摩托车后排的妻子谢某某调换座位,由谢某某继续驾驶到交警卡点。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将吕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一)书证: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材料。(二)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三)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五)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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