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业主,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海盐县百步镇逍恬村出发沿村道行驶。时值19时5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王石线百步镇仁寿桥南侧附近处时遇民警执法检查,为逃避检查掉头驶离执勤点,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毫克/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海盐县公安局现场调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遇交警执法时驾车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镇**村*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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