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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庄**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1日04日3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嵩昆高速公路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水附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驾车由道路西侧应急车道向东变道,车左侧与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发生擦碰,致云******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局部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吕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24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0.24mg/100ml(乙醇/血);有坦白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三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4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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