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查,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吕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42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6.42mg/100ml;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宏敏
检察官助理:李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9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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