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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30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号为浙B*****的轻型栏板货车,沿镇海区镇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家堰道口人行横道处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北仑*****号电动自行车,载着被害人陈某某由北往南横过该人行横道,浙B*****号轻型栏板货车前部与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

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骨盆损伤程度为重伤;肋骨、胸骨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黎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方佳薇

2020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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