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新田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粤S9****号牌汽车,沿本市白云区夏花三路驶入亿达广场停车场后,由东往北右转弯行驶至夏花三路进江人一路西122米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碾压郭某某(女,案发时7周岁),造成郭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痕迹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 卉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