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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身份证号码:410103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号。曾因犯盗窃、抢劫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到济源市东方建国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饭店东侧路边的一辆粉色飞歌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3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到济源市愚公像附近,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愚公名居地下停车场门口东边的一辆玫瑰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4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2020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到济源市富士康A区停车场,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咖啡色与白色相间的组装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3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2020年5月27日早上,被告人吕某某到济源市富士康C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外边路边的一辆蓝白色迪鼠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5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张艳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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