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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南部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敬某某,男,殁年56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部县城往金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金葫路南城派出所门口斑马线路段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敬某某,造成敬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向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敬某某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多发损伤死亡。

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敬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向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倪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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