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现租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A区**栋**单元**号, 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经共谋后在百度贴吧编造自己有口罩销售为由,骗取山东省安丘市受害人帅某某购买口罩定金4000元人民币,在收到定金后,被告人张某某又从网上搜索一张假快递发货单给受害人,受害人帅某某将剩余尾款4000元人民币全数给清,后受害人还追加购买转账4800元人民币,共计骗取受害人帅某某12800元人民币。2020年2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当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清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共谋后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对口罩的需求,在网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已退清全部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昭武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