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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1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12113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15年9月2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公交站台处,见被害人金某某在候车,随即拿出一把水果刀上前抵住金某某的脖子并威胁称“抢劫”,要求金某某将身上背包交出来,金某某反抗并呼喊,向某某即对其实施拳打脚踢和持刀剌划,至被害人左颈部、右腹部等多处受伤,后劫去被害人金某某背包一个(内有一部价值人民币3962.73元的华为P30手机、现金人民币371.5元,一张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即逃离现场。当天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当场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34.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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