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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1109号
被告人后某某(G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日本国国籍,普通护照号码TZ074****,大学文化,苏州**技术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本市高新区**假日**幢**室(户籍地为日本东京都葛饰区**街**号)。被告人后某某(G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1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5****的日产牌小型轿车由苏州市高新区**路左转至**路时,撞到路口西南侧花坛内的红绿灯杆。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被告人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信息、事故认定书、护照信息;
2.证人井某某、田某某、山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 井某某、田某某、山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锡轶
2018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高新区**假日**幢**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起诉书日文译本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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