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吉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普格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左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普格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彭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普格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左某某、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吉某甲和普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附近一出租店铺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女阿某某、吉某乙、吉某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左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吉某甲在从事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卖淫小姐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甲和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组织她人卖淫,从其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彭某某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吉某甲和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两年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某建议在左某某的刑期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兵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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