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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建财二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89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忠群,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庄清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东莞市**镇**木业经营部仓库管理员,负责在其老板被害人陈某某的安排下出货。自2018年4月份开始,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吉某某多次将陈某某位于东莞市**镇**木业经营部仓库内木材,拉到吉某某经营的东莞市**镇**木业店内,后由吉某某销赃。二人先后共盗得陈某某约197立方米厚度5CM奥古曼板材(价值约788000元)、10立方米厚度2.5CM奥古曼板材(价值约36000元)、3.2立方米红玫瑰木材(价值约22400元)、4.1立方米沙比利木材(价值约28700元)、3.9立方米桃花芯木材(价值约27300元)。案后,吉某某退还陈某某约22.4立方米厚度5CM奥古曼木材、7.5立方米厚度2.5CM奥古曼木利木材以及3.2立方米红玫瑰木材。黄某某退赔6万元给陈某某,获得陈的谅解。

2019年6月9日,黄某某、吉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19年1227

附:1.被告人吉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5张)及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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