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邱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住霍某某**镇**村**组,2019年8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霍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2时许,司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霍某某周集镇兴贸路佳园华府售楼部门口时,撞坏售楼部玻璃门,被民警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单**的证言;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俊
2021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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