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里**栋**门**号。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麻城市商贸物流城2E1区1楼2号商铺宝通游艺厅内设置1台“轮盘机”(8个机位)、4台“打鱼机”(每台8个机位)“供人赌博,并安排喻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宝通游艺厅内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退币兑现服务,非法获利13.7万余元。2019年10月3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汪某某、刘某某、鲍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在宝通游艺厅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轮盘机和打渔机共40个机位均具有赌博功能。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缴非法所得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物品清单等物证;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及账本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3、证人喻某某、马某某、鲍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邱某某、沈某某、祝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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