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46********,汉族,初中,无业,电话159383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9月1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70********,汉族,小学,无业,电话150906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9月1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肖某某涉嫌寻衅滋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至今,司某某长期将司楼农贸市场里的4间门面活动板房占为已有,2间用于出租,收取租金36000元,2间自用。2019年9月10日司某某家人将20000元租金退还市场管理局,取得谅解。
2.2019年4月,司某某在司楼农贸市场西区私建两间门面活动板房并对外出租,阻挡了消防通道,共收取租金14000元据为已有。夏某某市场管理局发现,责令拆除,司某某2019年5月10日自行拆除,收取的租金退还商户。
3.2016年,林某某在自家房屋上向北打了4间门面房,司某某以林某某家北墙以北都是他家土地为由,强行向林某某索要了30000元钱改门费据为已有。2019年9月9日司某某儿子司某甲退赔被害人林某某30000元,取得谅解。
4.2016年至2019年,司某某以林某某家房子北侧是自家的地为由,向在门前摆摊的林某某家的租户何某某、蒋某、韩某某等人共收取摆摊费共2800元据为已有。2019年9月10日何某某、蒋某、韩某某三名被害人损失共2800元全部退赔,取得谅解。
5.2018年,肖某某以王某某家的房子北侧是自家的土地为由,采取用车堵摊的方式,向王某某的租户李某某索要摆摊费1500元据为已有。2019年9月9日肖某某家人退赔李某某丈夫杨某某1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私自强占国家机关管理的农贸市场门面房,私自在农贸市违规建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司某某、肖某某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私自占用门面房4间并收取租金,私自在农贸市场内建门面房两间、堵塞消防通道、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强拿硬要他人钱财32800元,均已退赔、取得谅解,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肖某某强拿硬要他人钱财1500元,无前科,退赔、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建议判处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肖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宏
刘庆邦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肖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人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情况说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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