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16号
被告人叶标,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住贵溪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县**号。因赌博于2015年1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标、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叶标、饶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商务公寓**房间内聚众赌博,由被告人饶某某负责安排赌博场地并召集赌博人员潘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等人在该房间内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叶标负责抽头。
当日14时许,被告人叶标、饶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涉案赌资5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及转账记录,证据保全决定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
2、证人邱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标、饶某某的供述;
4、提取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标、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标、饶某某以营得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标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标、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标、饶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