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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村**组,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次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侦查机关依法申请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4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叶某甲通过手机“探探”交友软件与被害人李某甲相识后二人互加微信并****。叶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豪车、奢侈品等足以使他人认为其系“富二代”的信息,并向李某甲捏造自己在三亚有跑车公司、公司有多辆跑车,自己在西安、北京有多处房产、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近两千万、父母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虚假事实,骗取李某甲信任后,又谎称自己银行账户被父母冻结、名下一百万元基金未提现,在2017年4至6月期间借故多次向李某甲骗取财物共计192671元。

2、2017年5月,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赵某甲通过手机交友软件相识后互加微信****,2017年5月中旬至2018年3月底期间,叶某甲同样以冒充“富二代”方式,多次借故向赵某甲骗取财物共计9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临时羁押证明书、报案材料、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李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赵某甲支付宝、微信收支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李某乙、尹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叶某丙、王某某、尹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隐瞒经济状况,虚构财产信息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2925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俊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乙现被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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